中韩通商条约签订时间 中韩通商条约的影响意义
非我族类 2018-02-26
中韩通商条约签订时间
《中韩通商条约》是1898年9月11日中国和韩国在韩国首都汉城(今首尔)签订的条约。中国清朝政府的代表是徐寿朋,大韩帝国政府的代表是朴齐纯。双方条约文本均为汉字,共计15款。中方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寄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中韩通商条约》是这两个国家在当时极少数对外签订的平等条约之一。该条约的签订不仅标志着大清帝国与大韩帝国正式建立了公使级外交关系,也开启了中国与朝鲜半岛官方平等交往之先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中韩通商条约的影响意义
从内容来看,《中韩通商条约》的文字大体沿袭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以来朝鲜对外签订条约的模式,但其最大的不同就是这一条约是一个平等的条约。在这个条约中,中韩双方享有对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是一个平等互利的条约。中韩两国还本着搁置争议的原则,针对当时韩国人越界开垦的问题和两国陆路贸易的现状,第十二款规定双方均须禁止“潜越边界”,并且“重订陆路通商章程税则”。这虽然为当时中韩建交创造了条件,但也会后来愈演愈烈的“间岛问题”埋下伏笔。而且在条约谈判过程中韩国也钻了中国的空子,朴齐纯援引中国和巴西的条约,硬是在草案第五款第二项加入了“由地方官一面知照领事官,一面派差协同设法拘拿”一句,这成为后来韩国派官兵进入中国缉捕逃犯的依据。总之,《中韩通商条约》不仅是清朝和大韩帝国签订的第一个平等条约,更是中国与朝鲜半岛官方平等交往的开端,在中韩关系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大韩民国文教部国史编纂委员会委员长李泰镇教授对《中韩通商条约》评论道:“从国际法秩序的角度看,可以说是与中国式中华主义残余作斗争的成果。这不亚于日本修订与西方列强之间的不平等条约的意义。”
《中韩通商条约》签订以后,中韩正式建交。清朝先后任命了3任驻韩公使,1任代理公使;韩国先后任命了3任驻清公使,1任署理公使。1905年11月17日,日本强迫大韩帝国签订《日韩保护协约》(《乙巳条约》),剥夺了韩国的外交权,清朝驻韩及韩国驻清的公使机构随后被撤销。《中韩通商条约》遂自动作废。
关键词: 中韩通商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