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城条约签订时间和地点 汉城条约内容全文
非我族类 2018-01-12
签订时间和地点
《汉城条约》是1885年1月9日日本与朝鲜在朝鲜首都汉城(今韩国首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是为了处理“甲申政变”的善后事宜而缔结的。日本原本介入甲申政变,但被中国军队打败。事后日本反而以受到损失为由要求朝鲜方面谢罪、惩凶、赔款,并允许日本增加驻朝兵力,强迫朝鲜签订了《汉城条约》。该条约不仅使日本挽回了在甲申政变中的损失,更将侵略势力进一步深入朝鲜,加剧了与朝鲜的宗主国中国清朝的对立。
条约内容全文
此次京城事变,所系非小。大日本大皇帝深轸宸念,兹简特派全权大使伯爵井上馨至大朝鲜国,便宜处理。大朝鲜国大君主宸念均愿敦好,乃委金宏集以全权议处之任,命以惩前毖后之意。两国大臣和衷商办,作左约款,以昭好谊完全,又以防将来事端。兹据全权文凭,各签名钤印如左:
第一条
朝鲜国修国书致日本国,表明谢意事。
第二条
恤给此次日本国遭害人民遗族并负伤者暨填补商民货物毁损掠夺者,由朝鲜国拨支拾壹万圆事。
第三条
杀害矶林大尉之凶徒,査问捕拿,从重正刑事。
第四条
日本公馆要移新基建筑,当由朝鲜国交附地基、房屋,足容公馆暨领事馆。至其修筑增建之处,朝鲜国更拨交贰万圆,以充工费事。
第五条
日本护卫兵办营舍以公馆敷地择定,照壬午续约第五款施行事。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特派全权大臣左议政金宏集
大日本国明治十八年一月九日
特派全权大使从三位勋一等伯爵井上馨
另单
一、约款第二、第四条全圆以日本银货算,须期三个月,于仁川拨完。
一、第三条凶徒处办,以立约后二十日为期。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特派全权大臣左议政金宏集
大日本国明治十八年一月九日
特派全权大使从三位勋一等伯爵井上馨
关键词: 汉城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