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物浦条约的评价 济物浦条约签订后续
济物浦条约的评价
《济物浦条约》的内容可以归结为“惩凶”、“赔款”、“驻兵”、“谢罪”。惩凶和谢罪使朝鲜的国家尊严遭到严重损害,是近代朝鲜屈辱的象征;第四款的索取赔款,反映了日本人的贪婪,55万日元的巨额赔款极大加重了朝鲜的财政困难和人民负担,也是日本对朝鲜经济侵略的手段。《续约》则扩大了日本在朝鲜的通商特权,进一步使日本在朝鲜的经济地位占据优势。
《济物浦条约》最关键的内容在于第五款,日本借口“壬午兵变”期间朝鲜军队保护不力而攫取了驻军权,这是明治维新以来日本首次海外驻军,充分体现了日本急于进军朝鲜半岛的野心。日本的驻军也直接与驻朝清军形成对峙,不仅严重侵犯了朝鲜的领土主权,而且对朝鲜民族的生存和东亚地区的和平构成巨大威胁。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前夕,日本就是以《济物浦条约》为依据,借口保护使馆而驻兵朝鲜的,足见此条款影响之大、危害之深。总之,《济物浦条约》是继《江华条约》后又一个严重侵犯朝鲜主权和尊严的不平等条约,进一步扩大了日本在朝鲜的侵略势力。
而作为朝鲜幕后的中国,虽然日本竭力阻止中方介入谈判,但对朝鲜仍施以重大影响。中国在这次军事行动中压制住日军,率先平定兵变,但马建忠却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他的建议没有为朝鲜争取到实际权益,反而姑息纵容日本对朝鲜的胁迫,不仅使朝鲜遭到了严重损失,也使清朝对朝鲜的宗主权遭到挑战。为此马建忠遭到了清廷内清流党的攻击,比如御史张佩纶将马建忠比作明朝的沈惟敬,要求严加惩处;而驻朝清军也对马建忠极为不满,清军军官袁世凯曾对接待清军的朝鲜官员金昌熙说:“贵国之事如治疮,然交涉之人(指马建忠)挟日本以自重,交涉之人一日不死,则疮不可为也。”公然诅咒马建忠去死。马建忠固然难辞其咎,近代中国的衰微则是根本原因。
济物浦条约签订后续
1882年9月3日,日本陆海军将校举行葬仪,将堀本礼造等12具尸体改葬于济物浦的独溪岘地方。朝鲜政府派礼曹佐郎严锡瓘携带祭品前来会葬。9月7日,朝鲜政府以锦陵尉朴泳孝为谢罪兼修信使,履行《济物浦条约》第六款内容。对于“惩凶”一事,虽然清军在先前已经将郑完邻等10人斩首示众,但花房义质以“事出清人之手,断罪不明”为由,逼迫朝鲜政府继续追缉“凶徒”,否则日本将按《济物浦条约》第一款由日本负责逮捕。9月10日,朝鲜逮捕了9名“凶徒”,经朝日官员共同审讯后,认定参与壬午兵变,遂将其全部处斩。10月又将金长孙等8名兵变“魁首”凌迟处死。此外还有十多名大院君派系的官员被赐死或问斩。花房义质大功告成,于9月20日乘坐“明治丸”回国,与他同行的还有朝鲜的谢罪兼修信正使朴泳孝、副使金晚植及随员徐光范、金玉均、闵泳翊等。1882年9月28日,花房抵达日本东京,在赤坂离宫向明治天皇复命。
以朴泳孝为首的谢罪使来到日本,由于使团多为开化党,因此日本竭力扶植,不仅顺利完成了《济物浦条约》的换约,还同意将其中50万日元的赔款延长为10年还清。1884年11月2日,日本驻朝公使竹添进一郎又依据日本政府命令,向朝鲜高宗宣布豁免《济物浦条约》中未还清的40万元赔款,以示对朝鲜的友好。所以朝鲜一共只向日本赔付了15万元。
至于《济物浦条约》第五款规定的驻军权,则因甲申政变后的《中日天津会议专条》而取消,但日本仍不放弃派兵的权利。1885年7月19日,日本驻朝代理公使高平小五郎照会朝鲜外务督办金允植,言明:“兹奉本国政府训称:今将我护卫兵于本七月二十一日全数撤回,此系遵照我明治十五年在济物浦所订两国条约,视其无须警备之时,暂行撤回。至于将来如遇有事,再须护卫,仍当随时派兵护卫,不得因此次撤警备,误谓废灭前约。”朝鲜政府复照同意。也就是说《济物浦条约》第五款依然有效,这便为甲午中日战争埋下伏笔。
《济物浦条约》谈判期间,日本要求拆除朝鲜的“斥和碑”,因为碑文中“洋夷侵犯,非战则和,主和卖国”等内容太刺眼,加上是年5月签订了《朝美修好通商条约》,朝鲜已经开始和欧美国家通商,因此这块碑可以说是形式上的障碍。1882年9月14日,朝鲜拆除了汉城钟阁(普信阁)的斥和碑,其他地方的斥和碑也在《济物浦条约》签订后陆续被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