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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话“严打”

2015-03-20

1983年4月,司法部长刘复之调任公安部长。1982年立案74万多起,其中大案6.4万起;1983年头几个月,发案率继续猛烈上升。针对当时极为严峻的治安形势,刘复之很快就亲自起草了一份名为《关于发挥专政职能改善公安装备》的报告,并在7月16日送报中央。两天后的7月19日上午9时,刘复之便被召至邓小平在北戴河的住所。

“你们这个文件不解决问题。”

邓小平点着手里拿着的报告不客气地对刘复之说。

“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邓小平继续说,并翻开报告来念:“……要求对各种犯罪分子和流氓团伙的骨干分子,收容审查一批,劳教一批,拘留一批,逮捕法办一批,对严重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不炒剩饭,不该抓的坚持不抓,该从宽的坚持从宽……”念到此处,邓小平看着刘复之,批评说:“像你们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嘛。毛病就在于你们后面讲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稳稳当当的,就不能解决问题。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3年内组织几次战役。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动员全市人民参加,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邓小平打着手势说:“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10年20年也解决不了问题。”

或许已经预见到了如此严厉的打击会引起一些人的争议,邓小平接着说:“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一个月后,即1983年的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要求,各地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依法将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并且杀掉一批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把故意伤害、流氓、强奸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上升至死刑,而且要求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为“严打”斗争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次“严打”很大程度上给全社会重新带来安宁和稳定

1983年开始的第一次“严打”历时3年半,而其功用是众所周知的:就在“严打”刚开始的9月,轰动全国、臭名昭著的“二王”就在江西被当场击毙。一大批犯罪分子受到从重、从快的严厉制裁。一些久拖不决的大要案被迅速审结,一些作恶多端的高干子女也得到了应有的惩处:1986年,上海第一中院以强奸罪、流氓罪判处胡晓阳、陈小蒙、葛志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核准对此三人的死刑。

几乎每一个大案的审结和宣判,都会受到群众的欢呼和称道。在各地,经常有群众放鞭炮欢呼党和政府惩治坏人、保护好人,甚至很多人登门表扬和感谢当地的公安局、派出所。而公安机关的表现,也完全当得起群众的称赞:3年半的时间里,各地公安机关共查获强奸、盗窃、流氓等团伙19.7万个,破获刑事案件164.7万余起。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大幅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大增强。

从那以后,全国性的“严打”又搞了两次,形式相似,只是打击的重点稍有不同。 1996年4月开始的第二次“严打”主要是打击强奸、盗窃、流氓等犯罪团伙。到2000年,中国法院系统判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1996年上升了6倍。基于此,当年12月,声势浩大的第三次“严打”拉开序幕。

从一个国家总体的社会治安角度看,三次“严打”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给全社会重新带来了安宁和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增强了全社会的凝聚力,并使得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令全世界为之称奇的辉煌成就。而这,也正是当初80岁高龄的邓小平拍板“严打”的终极目的。

新的历史时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2年,中国的第三次“严打”接近尾声,这一年,英国出台刑事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其中的许多条款就借鉴甚至照搬了中国“严打”的形式和做法,比如,“要加强警察和检察机关之间更密切的合作,包括在同一地点办公,以方便彼此协调……”就直接来源于中国“严打”中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的做法……

我们当然有理由对西方国家一方面抨击中国 “严打”违反人权、一方面又将中国式“严打”作为榜样和亦步亦趋的蓝本感到可笑和无稽,但即使如此,我们也没有理由不对 “严打”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行检讨。而这,也正是一个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国家和政府所应有的理性选择。

事实上,中国政府一直都未曾停止过对 “严打”的反思和自醒。自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已经逐渐在社会上得到广泛认同。中国人民政法大学的一位刑法学教授指出,“严打”的“从严、从重、从快”原则有违这两项刑法基本原则。即使在新刑法出台之前,从法理意义上来说,这“三从”原则也与旧刑法相冲突。

2004年12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明确提出了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距首次“严打”20多年后,在一次警务大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坦言,“严打”是在特殊时期,为解决违法犯罪形势采用的特殊手段;以战役式统一行动为主导的警务模式,已开始制约公安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北京市公安局将进行警务变革,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预防功效的逐步显现,人们将从心底摒弃以“严打”换取社会安宁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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