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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资政院议员:敢论驳上谕 与摄政王唱对台戏

2015-03-20

本文摘自:《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04期) 作者:王开玺 原题同:晚清论驳上谕风潮述论

1910年10月,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期间,正是革命思潮和斗争日趋高涨,各省咨议局联合发动大规模国会请愿运动之时。清廷企冀“为朝廷竭协赞之忠”(注:《宣统政纪》卷四二,第2页。)的资政院议员,以一种“半在朝”的政治身分,再次掀起论驳上谕的风潮。

11月4日,清廷被迫颁谕缩短预备立宪年限,定于宣统五年(1913)召开国会,并声称:“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注:《宣统政纪》卷四三,第4页。)。当时,资政院内的议员尚不敢对上谕正面发难,于是采取了曲解的办法。他们剖辩道:“本议员恭译上谕精神所在,全在揆度形势,……我皇上,我监国摄政王的本意,并不是必要到宣统五年始开国会,……已打算早开才好,然则就是宣统三年还以为迟。不过因皇上方在冲龄,监国摄政王不能自作主张,所以交付廷议以取决之。而明发上谕,可知五年之期限,不在皇上及监国,而在会议政务王大臣”(注:《宣统二年第一次资政院常年会速记录》,以下简称《速记录》,第14号,第9~10页。)。在自我开脱了对上谕大不敬嫌疑后,他们进一步鼓动说:只要大家继续请愿,立宪的年限仍可再次缩改。因为当今皇上是要“继志述事”。“所谓继志者,非继九年预备之志,乃继立宪以救危亡之志也”。既然朝廷可因时势危迫而改先朝所定九年期限,那么,“现在皇上所定的期限,又何尝不可变更?”(注:《速记录》第14号,第11页。)

这一曲解上谕的风潮尚未平息,11月9日又引发起议论上谕的风潮。这天,议长宣读了一道上谕。上谕对资政院核议湘抚与省咨议局关于发行公债一事争议的具奏,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湘抚此举“系属疏漏”,既未给其以任何处分,也未提及发行公债应交或补交省咨议局议决。对此,议员们惊诧异常,即使是煌煌上谕,也难免要议论一番了。他们愤然指出:“立宪国精神,全在法律。督抚违背法律而不予处分,则资政院可以不必设,……宪亦可以不立”(注:《速记录》第15号,第39页。)。议员陶镕更是悍然不顾地抨击清政府“处处不顾舆论,是好民之所恶,恶民之所好”,诘问清廷到底“要立宪不要立宪”(注:《速记录》第15号,第43页。)。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2日,议长宣读了命将资政院议决的云南盐斤加价具奏案交督办政务处,将议决的广西巡警学堂具奏案交民政部分别查核的上谕。议员们认为这不但否定了资政院的议决权,而且无异于宣布以上两个行政部门为资政院的上级机关。因而骤起轩然大波,不少议员开始对上谕含沙射影,旁敲侧击。议员罗杰不无揶揄地说:“本员不敢对上谕置议,但现在既是立宪政体,则专制政体当已消灭”。议员牟琳也说:对资政院的具奏,“皇上说可就可,说否就否,这本是君主的大权。若奖我们全体议决的事情交到行政衙门去议,试问这个理由安在?”(注:《速记录》第20号,第7~8页。)议员们对上谕和摄政王的愤懑之情,明显流露于言词之间。

关键词: 上谕 摄政王 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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