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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打官司

2015-03-20

在1925年8月,鲁迅状告他的顶头上司、教育总长(兼司法总长)章士钊,事由是本月早些时候章总长非法免去了自己在教育部的职务。

事情的起因须从女师大学潮说起。1925年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发起了反对校长杨荫榆的风潮,到当年3月,因为杨校长不准学生参加悼念孙中山的活动,此后学潮便明显地带上了政治斗争的性质。稍后教育部下令停办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在原址另建女子大学,并派出军警,雇用流氓多次开进女师大殴打学生,最后将她们押出学校。鲁迅长期在女师大兼课,他与一批进步教授发表宣言支持学生,两次代学生草拟呈文进行合法的斗争。

1925年8月12日,教育总长章士钊具文呈请临时执政段祺瑞,免去鲁迅在教育部的佥事一职。第二天执政段祺瑞明令照准,8月14日免职令发表。

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 《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像鲁迅所任的佥事一职,属于“荐任官”,如果要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章士钊自然明白这样的程序,但他太急于打击鲁迅了,想于事后再补办这一手续,而这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鲁迅抓住这一点猛攻过去,于8月22日向专管行政诉讼的平政院投了诉状。

当时章士钊在答辩书中强调周树人违抗教育部关于停办女师大的部令,违反了《官吏服务令》;至于程序问题,答辩书称“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及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这样的答辩是无力的。

鲁迅在10月16日根据程序提出了一份互辩书,共六条,鲁迅在他的《从胡须到牙齿》一文中曾引用过其中的第四条,猛攻章士钊倒填日期的软肋:查校务维持委员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先预知将举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树人何能为树人之罪?

对此章总长毫无还手之力。鲁迅在互辩书又讲了一个很有趣的道理,他说自己固然是教育部的官员,同时又是女师大的教师,“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在教育部,自己是社会教育司的科长,同女师大毫无关系,所以对于章总长停办女师大的命令是否合宜从不过问,而且一向不出位去陈述职守以外的意见;而作为女师大的教师,则维持校务乃属题中应有之义。他的意思是说教育部管不着。

1926年1月16日,新任教育总长易培基以此案乃前任章总长办理为由取消了过去对鲁迅的免职处分,派鲁迅暂署佥事,在秘书处办事。1月18日鲁迅重新到部上班。稍后平政院于2月23日开会作出裁决,判定鲁迅诉胜,正式取消章士钊对鲁迅的处分。3月31日由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部的训令,转述平政院“依法裁决教育部处分应予取消”的结论,命令教育部“查照执行”;于是教育部正式恢复了鲁迅的职务。一场下级告上级的诉讼以鲁迅的完全胜利而告结束。

鲁迅第二次打官司在1929年8月,鲁迅聘请律师准备状告北新书局老板李小峰,事由是北新积欠鲁迅大批版税不付,出版鲁迅作品之印数中有许多猫腻,严重地侵害了作者的利益。鲁迅写信去谈,李老板往往不理,问题拖了很长时间不得解决;再加上鲁迅为北新书局编《奔流》月刊,北新也老是不给作者付稿费,而作者却来向编者鲁迅索取,弄得鲁迅很为难,只得停止编辑该刊。诸如此类的事情越积越多,鲁迅忍无可忍,终于决定诉诸法律求一解决。鲁迅的要求只有两条:“还我版税和此后书上要贴印花”,也就是一要索还旧欠,二要在今后印行之书的版权页上贴一张由鲁迅本人提供的印鉴,以便监管印数,保护自己的权益。此事后来经庭外调停得以私了——北新书局李老板自知理亏,根本吃不起官司,只得赶紧央人调解,请鲁迅千万不能闹到法院去,同意一一照鲁迅的要求来办。

由于李小峰一再请求,8月25日下午在鲁迅所请的杨律师宅开会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北新积欠鲁迅的一万八千余元,分十个月付清,基本上满足了鲁迅的要求。

看来在上海的鲁迅很习惯同律师打交道,现代意识很强;同时他又乐于接受调解,善于作出适当的妥协,亦可谓深谙中国国情。

关键词: 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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