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也为住房难
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征辟或举荐到京城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都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居住官合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记载,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但“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
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敌章惇排挤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惇得知后,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苏辙居住的民众。后来章惇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然而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宾退录》)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即使是官,也并非人人都可住官合的。
反之,也有主动放弃这种荣耀的,如东晋罗含任州府别驾时,他希望在业余时间有一个可以读书、写作的安静环境,于是“以廨舍喧扰,于城西池小洲上立茅屋,织苇为席而居”(《晋书·文苑传》)。
地方官连同随任家属免费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一直维持到清朝才覆灭。相反,在京朝官的住房问题却经历了较多的变化。
两汉时在京官员多居“机关大院”,东汉王充《论衡·诘术篇》称:“府廷之内,吏舍比属。”足见规模之大。(《后汉书))记赵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于御史台,因字台卿”。
随着国家中央集权管理职能的日趋完善甚至繁复化,京朝机构及供职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据《文献通考》提供的统计,汉晋时全国官员总数仅7000人左右,隋初重新统计后达12576人,唐朝更增至18805人,其中供职京师者就有2620人。假如仍沿袭两汉时大包干的办法,再加上数倍于此的吏胥、杂役、卫士和仆役,则不仅“京师百司”之机关用房要发生危机,亦将无法正常发挥衙署的办公职能。
《后汉书》记载,张湛官拜太中大夫,“称疾不朝,居中东门候舍”。作为秩二千石的高级官员,张湛不住官合而自降住房标准,搬到候合去,其表面理由是请长病假不理事,所以不该居住官合,若进一层推度,则应是京师官合紧张,不如自己识相。
总之,随着中央官制的不断扩张,在京朝官住房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对于大多数京官而言,衙与合的分开就意味着向携眷免费居住官合之传统告别,居住形式的多元化由此呈现。若出生在长安祖屋而自有老窝可居,当然再方便不过;若甘愿打光棍,则官署里仍有单身宿合可住。《唐语林》记载:“赵历祠部郎,同含多以祠曹为目。”此“同合”即含有同住一个宿合的意思。
如果定要拖上老婆儿女一大家子,而在京师又无祖业,那就必须别作选择了。一种是买地建房或直接套购现成的公馆,即“二手房”,但假如经济条件困难,便只能陋室将就了。唐玄宗时副宰相卢怀慎请长病假、同僚卢从愿等去他家探病,但见“器用屋宇,皆极俭陋”,堂堂副相“卧于弊箦单席,门无帘箔,每风雨至,则以席蔽焉”(《明皇杂录》)。
和卢怀慎同时任相的姚崇,居住条件与之半斤八两,《旧唐书》称“(姚)崇第赊僻,因近舍客庐”。大概是因中心地段房价太贵,所以住所买在偏远的地方,为上下班方便,又在皇城附近的旅馆里包了一间房,终因起居失调而病于店中。玄宗得知真相后,“诏徒寓四方馆”,就是在专门接待周边少数民族和外邦使节的涉外高级宾馆里为他开了一间套房,以方便妻孥同住照顾,但“(姚)崇以馆局华大,不敢居”。最终还是唐玄宗让政府出钱,在中心地段新盖了一所让姚相自认为是合适的住宅,从此避免了挤旅馆的苦恼。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合”了。皇帝特赐的宅第,一般情况下随居者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时都要被收回。《大唐新语》载,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获准后“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即马上退还官舍,搬进其他房子。当然,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
唐朝一般不为京官提供免费住房的做法基本上为以后历朝所继承,其中尤以宋朝最“悭”。然而,此制度虽然能节省支出,但也带来了诸多工作上的不便。
叶梦得在(《石林诗话》中记载:“京师职事官,旧皆无公廨,虽宰相执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则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就是说,有时候官员已下班回家了,忽然有紧急公文需要办理,只好由吏员拿着公文一家一家去请各位领导画押,“既稽缓,又多漏泄”。于是,“元丰初,始建东西府于右掖门之前,每府相对四位,俗谓之八位”,两府首长才有了建在皇城区的官邸。
不过,能免费住进“两府八位”的毕竟没有几人,中下级官员还得“僦舍而居”,按月缴纳房租。所以,先后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职的江休复曾抱怨说:“望月初请料钱(即月薪),觉日月长;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江邻几杂志》)
元朝的情形和北宋相似,明代大体因袭其旧,但又有新的动向,就是不少部司自己盖房或买房。《玉堂丛语》记,谢铎任南京国子监祭酒时,“买官廨三十余区,居学官以省僦值”。即把原先国家租借给学官们的住宅一次性买断,使其所有权从国有变为机关所有,专供在本机关任职者居住,不必再另付房钱。
谢铎的做法从长远看是为后人办好事,从眼前看却是让现任者吃亏了,因为房子属机关所有,一旦调任或退休还得退还。相比之下,礼部右侍郎兼国子监祭酒的林瀚的做法更令人服帖。《明史》称,林瀚“典国学垂十年,馔银岁以百数计,悉贮之官,以次营立署含。师儒免僦居,由(林)瀚始”。即捐出自己的10年收入为机关盖住房,为众人谋福利。
除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海瑞集·兴革条例》中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洪武时,黄州府的同知安贞因“擅遣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朱元璋得知后,为其开脱说:“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典故纪闻》)
《萍洲可谈》中载,王安石从出判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吴氏把官合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王安石知道夫人“好洁成癖”,于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吴(夫人)望见,即命送还”。由此可知,官员搬出公房时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是历代的规矩,即使贵为宰相,亦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