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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宋教仁—为宪法流血第一人

2015-03-20

宋教仁只活了32岁,但在辛亥一代革命黨人中,毫无疑问他是一颗巨星。少年时他在湖北读书萌生思想,参与组织华兴会,失败后亡命日本,他亲赴辽东,运动“马贼”,策划武力革命,最后武昌起义也与他组织中部同盟会,推行“上中下三策”之“中策”关系最大。他提出的上策是中央革命,联络北方军队,以东北为后援,一举占领北京,号令全国;中策是长江流域各省同时起事,设立政府,然后北伐;下策为边境革命,或云南、或两广、或东北,在国外设立秘密机关,先占据边隅之地,徐图进取。在辛亥革命到来的前夜,他在上海主持《民立报》笔政,以“渔父”等笔名发表大量光焰逼人之文,内政外交、经济文化无所不谈,笔锋犀利,学识远大,为世人钦服。他之所以比同时代许多他高出同时代的许多人物,是他的宪政思想,和实践这种思想的努力。

宋教仁东渡日本时只有20来岁,在那里接受了西方的民主思想,形成了系统的宪政观念。仅据他1906年的日记记载,这一年他翻译的著作就有《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各国警察制度》、《俄国制度要览》、《澳大利匈牙利制度要览》、《美国制度概要》、《比利时澳匈国俄国财政制度》、《德国官制》、《普鲁士王国官制》等10来种。对各国的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等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他在日本对景梅九说过:“破坏容易,建设难,我看同志从事于破坏一途的太多,对于建设,很不注意,将来要组织共和国,不是玩笑的事!什么临时约法,永久宪法,都须乘此功夫,研究一番才好!所以我很想邀集精悉法政同志们,一齐干起来”(见景梅九《罪案》)。

在同盟会中没有其他人曾经象他那样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学习、翻译有关的著作,有人称他是民国蓝图的主要设计者,并不过分。

责任内阁制是宋教仁一直坚持的政见。孙中山回国后,1911年12月26日晚上,黄兴、陈其美、宋教仁等在上海会商政府组织方案,宋主张内阁制,孙力持不可。他之所以极力主张责任内阁制,他自己后来说:“内阁不善而可以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变易之,如必欲变易之,必致动摇国本”。还有一层意思,史家陈旭麓认为他自己没有说出来,那就是他试图通过这一制度性安排,由革命派掌握实际权力,排除旧官僚影响。他为自己没有领导武昌起义,使大权落入黎元洪之手悔恨不已,所以他极力劝黄兴在南京开辟新天地。对袁世凯这样一个“不学无术,其品更恶劣可鄙”的人,就更有必要用可靠的制度来限制他的权力,使他不至于脱离共和的轨道。袁已经取得了民国大总统的高位,那么,除了责任内阁制之外,还可以设计什么更有效的制度呢?从袁世凯当时的紧张来看,从民国的体制来看,一旦宋教仁的政黨内阁组成,袁想在这样的制约之下走他的專制獨裁之路是不可能的。

责任内阁制必然是和政黨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宋教仁之所以致力于把同盟会从一个革命黨改造成普通的政黨,就是为了实现他的政黨内阁主张。他认为,政黨目的就是要贯彻主义与政纲,“政策不良,国民以建设政府为入手,建设政府全藉政黨才识。” 他联合其他政黨把同盟会改组为国民黨,在通告海外书中,他不无得意地宣称“然自斯而后,民国政黨,唯我独大,共和黨虽横,其能与我争乎?”但对于政黨政治,他是主张两黨制的,他认为当时时势艰难,没有真正强大的政黨作中流砥柱,不能挽回危局。各黨虽然政见不同,但不应猜忌离间。他在改组国民黨的宣言中就说政黨宜两大对峙,希望自黨发达,也希望反对黨发达,以致能旗鼓相当。要组织完善政府,必须有政黨内阁。他希望国民黨在选举中获胜,组成国民黨内阁,是因为担心其他政黨不能胜任,所以要国民黨负起责任来。

他的最成熟、最有价值的宪政思想主要包含在他生命最后一段日子里所作的演讲中。

他认识到当时的中國,名为共和国,其实真正的共和政体还没有开始建设。并认为没有把民国建设好,“其责不在政府而在国民”,国民黨尤其有着极重要的责任,断无破坏之后就放任不管的理由。

他认为政治的重心应该在国会,在国会里占有多数席位的政黨可以组织政府,即政黨内阁。他主张内阁制就是要造成议院政治,对这种议会民主寄予了无限的希望。关于国会,他主张以一院制为合宜。如果采取两院制,参议院的组织比较成问题,他以为由地方议会选出,象是联邦制,不太合适。因此提出由公共团体(公法人)选出,既包括地方议会在内,又能代表各个階級,与上院的性质完全符合。地方自治团体、商会(华侨商会)、工会、农会、学会、教会、大学堂等,都是公共团体,有公法上的人格,是各界特殊职业的人所组成,由他们选举产生上院,则各界都有代表,较为完善。

1911年8月他发表《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一文中指出,立宪国的国家机关不能违背立宪政治的原则,议会是监督政府的机关,行使决议、质问、弹劾等权,司法机关是裁判机关,行使普通裁判权。中國特有的都察院来源于御史制度,权限与立法、司法机关有重复,所以他提出把它改为行政裁判所,行使一般的行政裁判权。

他极力主张地方自治,提倡中央与地方分权,外交、军政、司法行政、国家财政、重要产业、国际商政、国营工程、实业、交通业,国立学校,归中。地方行政分两种:一类是地方官治行政:如民政、产业行政、教育行政。一类是地方自治行政:如地方交通业、卫生、地方财政、地方工程、地方实业、地方学校、地方慈善公益事业等。警政等属于国家委任地方的权力。他曾起草过一篇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分划的演讲稿,对此论述非常清晰、有条理。

对于地方自治,他主张省长民选和省有列举立法权,反对道府制、观察使等腐败的官制。他认为共和国必须使民意由各方面发现,总统、国会都由国民选举产生,省长也应当由国民选举,才能完全发现民意。

宋教仁生前还没有来得及公诸于世的《代草国民黨之大政见》,是他的宪政思想一次比较系统的阐述,也是他留下的最后的精神遗产。他本准备到北京与本部议决后公布天下,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宋教仁未实现的施政纲领。他提出了对政体的五点主张和对政策的十点主张,提纲挈领,确实让人折服。

关于政体:

(一)主张单一国制,不同意联邦制。

(二)主张责任内阁制。

(三)主张省行政长官由民选制以进于委任制(这和他1913那月19日在上海发表的演说中主张省长民选不一样)

(四)主张省为自治团体,有列举立法权,以保障地方的自治权。

(五)主张宪法规定国务总理由众议院推出,其他国务员则由总理组织,不须国会同意。

关于政策从整理军政、行政、财政到划分中央地方的行政、开发产业、振兴教育、民政、兴办国有交通业,乃至司法、外交,无不提出了他的纲领。

宋教仁的宪政思想是明确的,就是要在中國建立起一个以多黨制、议会制和地方自治为基础的民主制度。我们未必都认同他当年的思想,但他对自己所追求的思想的执著,他为自己的理想不惜献出生命的崇高精神,他身上所体现出来的政治责任感,他作为一个政治家的人格,这一切即使过了多少年都是有他不可磨灭的价值的。

1912年冬天到1913年初春举行的国会两院选举中,他以代理理事长名义领导的国民黨获得压倒性胜利。宋教仁离开阔别10年的故乡湖南桃源,从长沙到武汉,沿长江东下,从安徽到上海,再到杭州、南京,一路上到处发表演说,批评袁世凯政府,阐述自己的宪政理想,言论风采,倾动一时。

宋教仁此时却踌躇满志,准备着北上组阁,在湖南就讨论过准备组阁的计划。根据《临时约法》他到北京组织内阁是没法阻止的。他在1913年3月2日游杭州时所写的《登南高峰》一诗,其中有“徐寻屈曲径,竞上最高峰”、“海门潮正涌,我欲挽强弓”这样的诗句。

1913年3月20日,就在他动身北上时,上海火车站的黑枪击中了他,中國民主宪政的先驱撒手而去。二十年后,章太炎还认为“而宋之在政府,亦以副署权陵轹元首,终蒙杀身之祸”。

谁是“宋案”真正的主使人?虽然还有不同的版本,有人怀疑是有意当总理的陈英士干的,甚至可能是孙中山授意的,当然拿不出可靠的证据,只是一种推测。有人认为是赵秉钧擅自干的,袁世凯并不知情。但,袁世凯毕竟是宋案的最大得益者,即使暗杀不是他明确授意,从赵秉钧、洪述祖到应夔丞等都是揣摩袁意所为,袁氏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从“宋案”发生后袁的一系列举措看来,他也是脱不了干系的。后世想为袁开脱、辩解、翻案的人包括唐德刚“同情之理解”说都注定了徒劳无功。

宋教仁一向重视宪法,1911年春天,他从上海赶到香港,参加黄花岗起义的准备工作,起草了文告、约法和中央制度、地方政治机关的设施,有厚厚三大本。熟悉他的《民立报》记者徐血儿曾见过,并称他十年潜心建设事业,所有主张都在这三巨册中,这是他宪政思想一次比较具体而完整的表述,可惜已经遗失,内容无从考查,我们只能从他留下的其他文献和政论、演讲中想见他当年的良苦用心。

武昌起义发生后,他与黄兴同赴武汉,起草了《鄂州约法》,这是中國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草案,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很详尽,有21条之多,同时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基本结构。他还起草了七个官制草案,条分缕析,非常详细。他批评当时匆忙出台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人民权利义务毫不规定,行政官厅之分部则反载入,以制限其随时伸缩之便利。又如法律之提案权不明,大总统对于部长以下文官吏之任免权不具,皆其失处也”。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他出任法制院长,多数法律都出自他的手笔。中华民国第一部《临时约法》本来也叫他主持起草,但他认为最好由参议院组成起草委员会,提出草案,依法审议。最后颁布的《临时约法》包含了他的一些重要观点,本来在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他就极力主张把总统制改为内阁制,遭到强烈反对,未能通过。等到制定《临时约法》时为了制约袁世凯又匆忙把总统制改成了内阁制,第三十四条规定,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还有内阁的副署权等。这是典型的以人立法,只可惜小站练兵起家的拿枪杆子的袁世凯不会把什么宪法放在眼里。

他在遭暗杀前,在演讲中多次讲到要“先定宪法,后举总统”,这和袁世凯“先选总统”的主张针锋相对。他说:“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吾人只求制定真正的共和宪法,产出纯粹的政黨内阁,此后政治进行,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

他认为“讨论宪法,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应如何分配,中央与地方之关系及权限应如何规定”,都应该依据法理、事实,以极细密的心思研究,而且明确宪法应由国会制定宪法。

而袁世凯想绕过国民黨人占多数的国会,另外组织一个“制宪委员会”。这种分歧在当时的报纸上非常激烈。宪法之争,成为宋教仁被暗杀的重要诱因之一,称他是“为宪法流血第一人”也无不可。

关键词: 宋教仁 一人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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