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汉名将魏延历史评价与生平简介
崭露头角
建安十六年(211年),刘备应刘璋之邀,入川帮助刘璋抵御张鲁,魏延以部曲随刘备入蜀作战,刘备军北上抵抗张鲁,驻守葭萌关。
建安十七年(212年),刘备与刘璋决裂,起兵攻打刘璋,派遣与卓膺、黄忠一起占据涪城,当时刘备军兵不满万,孤军无粮,而刘璋拒绝坚壁清野的战术,派遣刘璝、张任、泠苞、邓贤、吴懿等将领率领精锐前去阻击刘备军,刘备军大破刘璋军,后来派遣黄忠、魏延等分统军队平定广汉郡,数有战功,迁升为牙门将军。 建安十九年(214年),魏延随刘备攻克重镇雒城,并与诸葛亮、张飞等人一起包围成都。
镇守汉中
魏延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刘备于沔阳自称汉中王,并定治所于成都,于是当留大将以镇汉中,当时大多数人的意见都认为张飞应当担任汉中太守,张飞也觉得这个位置非自己莫属,但是刘备却意外的提拔魏延为汉中都督、汉中太守,并将魏延从牙门将军升为镇远将军。全军上下听闻此事一片震惊。
一日,刘备大会群臣,问魏延道:“委任你这个重任,你打算说点什么吗?”魏延朗声答道:“如果曹操举倾国之力前来,我请求为大王挡住他,如果是一偏将率十万大军前来,我请求为大王吞并了他。”刘备听后感到十分满意,群臣也为魏延这番话而称赞其雄豪。
章武元年(221年),刘备称帝,建立蜀汉,魏延进封为镇北将军。建兴元年(223年)四月,刘备去世,五月,太子刘禅登基,魏延被封为都亭侯。
功勋卓著
建兴五年(227年),诸葛亮为预备北伐,进驻汉中,升魏延为丞相司马、凉州刺史。建兴八年(230年),曹魏三路大军进攻蜀汉汉中地区,其中两路因大雨退还,此时的魏延也率一支偏师西入羌中、攻击曹魏凉州地区,魏延率领军队行至阳溪一带,遇到曹魏后将军费瑶、雍州剌史郭淮的大军,两军会战,魏延大破费瑶和郭淮。
获得大胜的魏延也因此被提拔为前军师、征西大将军,而且授予假节,进封为南郑侯。 建兴九年(231年),诸葛亮第四次北伐,与司马懿对峙。
据《汉晋春秋》记载,司马懿使张郃攻王平于南围,自己亲率主力与诸葛亮正面决战。诸葛亮使魏延、高翔、吴班逆战,魏兵大败,获甲首三千级,司马懿还保营。 [6] 建兴十年(232年),魏延与刘琰不和,言语虚诞,诸葛亮责备刘琰,刘琰其后作笺道歉。
进献奇计
魏延每次随军北伐,都请诸葛亮给他统领万兵,另走一路攻关中,最后与诸葛亮会师于潼关,如同前汉将领韩信的例子,但诸葛亮一直不许,所以魏延经常说诸葛亮胆怯,恨自己之才不能尽用。
依《三国志》补注《魏略》的记载:诸葛亮第一次北伐时,魏延曾在军议上提出建议,因长安守将夏侯楙怯而无谋,故愿自请精兵五千,由子午谷直取长安,并认为夏侯楙一定会弃城逃走,而诸葛亮认为此计悬危而不用。 [8] 魏延善养士卒,勇猛过人,但性格高傲,性情极恶,人人都避其锋。唯独杨仪不屑魏延,与他势成水火,甚至有数次魏延拿刀作势要杀杨仪的举动;诸葛亮爱惜二人,费祎也常为二人调解.
惨遭杀害
建兴十二年(234年),诸葛亮第五次北伐,魏延被任为前锋,梦到自己头上生角,问占梦人赵直,赵直说:“夫麒麟有角而不用,此不战而贼欲自破之象也。”退后却对人说:“角之为字,刀下用也;头上用刀,其凶甚矣。”
同年秋天,诸葛亮病情加重,秘密与长史杨仪、司马费祎、护军姜维等作身殁之后退军节度,令魏延断后,如果延或不从命,就随他的便。诸葛亮殁,秘不发丧,杨仪令费祎前往揣摩魏延意图。
魏延回答道:“丞相虽然身亡,但还有我呢,怎么能因一个人的死而荒废天下大事呢? 再说,我魏延是何人,怎么能受杨仪摆布,做断后的将领呢?”
大军都随杨仪徐徐退却,魏延大怒,日夜兼程,赶在杨仪大军前面,所走过的地方都烧绝阁道。杨仪和魏延都互相上表刘禅说对方谋反,刘禅问侍中董允、留府长史蒋琬,到底是谁想造反,董蒋二人都担保杨仪怀疑魏延。
魏延先占据南谷口,率军出击杨仪大军,杨仪命令王平在前抵御魏延。王平骂魏延的先头部队:“诸葛丞相刚刚去世,尸骨未寒,你们安敢如此!?”大军知道错在魏延,不听魏延命令,都鸟兽散了。
只有魏延与其儿子数人逃亡,逃到汉中。杨仪派遣马岱追上了魏延并且斩了他,将头颅献于杨仪。杨仪用脚践踏魏延的头颅,并且骂道:“庸奴!你还能再作恶么?”于是诛灭魏延三族。
《三国志》记载:“原延意不北降魏而南还者,但欲除杀仪等。”元代的郝经认为杨仪“以私忿杀大将,罪浮于延”。以上为《三国志》作者陈寿本传的记载,不过据裴注引《魏略》所记,受诸葛亮托付兵权的是魏延,杨仪因怕魏延趁机相害,所以造谣说魏延要北上投敌,并发兵攻之,然而被诬陷的魏延深恐与战则清白难雪,所以只逃不战,最后终于被追杀。裴松之认为此说法是在曹魏的传言,相比之下,蜀汉陈寿的《三国志》更为可信。
随刘备入蜀,与黄忠等统军平定广汉郡,刘备称汉中王后负责镇守汉中。诸葛亮第一次北伐时提出子午谷奇谋。阳溪之战大破郭淮、费曜。诸葛亮第四次北伐时,在诸葛亮指挥下,和高翔、吴班等一同于卤城之战大破司马懿,取得甲首三千的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