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新
文革期间被判入狱后,张志新原来是判处有期徒刑的,但她坚称无罪,更是发表言论批评毛泽东而被判死刑。在《光明日报》的一篇文章中揭露了张志新在监狱时曾遭受非人待遇。
据当年的办案人员回忆,张志新被逮捕后,原打算只要她认罪,判几年就可以了。但张志新始终坚持自己无罪。1970年5月,张志新因“反对毛主席、反对
江青同志,为刘少奇翻案”被判死刑。审判意见稿送至辽宁省革命委员会被驳回,张志新被改判无期。
1973年11月,监狱组织“批林批孔”学习大会,已精神失常的张志新站起来高喊了一句“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
毛泽东”,因而被认定“仍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在劳改当中又构成重新犯罪”,被提请加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75年4月4日,45岁的张志新在沈阳大洼刑场被枪决。临刑前被按在地上割气管。张志新呼喊挣扎、痛苦至极,以至咬断了自己的舌头。而后来《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远张志新案件的文章,文中提到了张志新在狱中受到的非人待遇。
报纸上是这样写的:她(张志新)屡遭强奸/轮奸,她被逼疯,整天在只能一个人坐的 “小号”里,一个人只能坐,不能躺睡的特殊小牢笼里;她被迫用窝窝头沾著月经血吃,在小床上大小便;虽然已经疯了,但她都没有做疯子的权利,监狱工作人员将女病人的情况向上报,上面没有任何司法调查,就回答:“装疯卖傻。”
1978年10月16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张志新案撤销原判,平反无罪。直到1979年3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宣布,为张志新同志彻底平反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