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鹏晚年怒揭周恩来在林彪事件真实作用
山南慕北 2016-10-28
李作鹏林彪
李作鹏晚年怒揭周恩来在林彪事件真实作用
自1972年直至2009年1月去世前,李作鹏对他认为是莫须有的罪名一直耿耿于怀,未停止过申辩。李作鹏在其回忆录“第四十四章 自辩和沉默后的话”,详细披露处理“九一三事件”的全过程。在多年的关押与反思过后,李作鹏坦言“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和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又陆陆 续续的看了不少相关的书籍和有关的文章,更证实了我当初的看法和判断是正确。”
周恩来是处理“九·一三”山海关机场问题的总指挥,到底应该如何认识他采取的处置措施呢?
在公检预审时,在特别法庭上,为了维护周总理的领导威信,我没有一句涉及到总理的指挥措施,我咬紧牙关保持了沉默。现在,我想把自己的看法公之于众:
第一、周总理有没有处置紧急情况的经验和能力?我的回答是:周总理可以算是中国共产党高层内,处理紧急情况的第一高人!
第二、周总理事先是否知道内情?众所周知,林立衡在飞机起飞前几个小时就向中央做了报告,总理是完全知道内情的。
1998年,我看了《汪东兴回忆录》,他这样记述: “晚上9点20分左右,张宏、姜作寿听到林立衡的报告,姜作寿立即打电话报告给在北京的中央警卫局副局长张耀祠。张耀祠立即赶到我的办公室,说:‘情况很 紧急,林彪要走动,怎么办?’我马上打电话找周总理。”又说:“他(指总理)打电话给我,要我不离开电话机,随时掌握北戴河那边的情况。”
2007年,我看了《吴法宪回忆录》,他是这样记述 的:(1)“9月13日零时左右”,吴到达西郊机场。这与总理当晚给我的电话指示第四条是一致的。(2)书中说:“我要秘书张叔良打电话到山海关机场,找 到三叉戟驾驶员——空三十四师副政委潘景寅。我在电话里命令潘景寅:‘要绝对忠于毛主席,飞机绝对不能起飞,不管什么人的命令都不能起飞’。当时在电话 里,潘景寅满口答应”。(3)书中又说:“但是,当我打电话把潘景寅的表态报告周恩来时,他却告诉我说,林彪、叶群已经上了飞机,而且飞机已经起飞了。这 大约是九月十三日凌晨一点钟”。
汪东兴、吴法宪在回忆录中的这几段话,我认为起码表述了这样二层意思:一是周总理不仅在给我打电话前一个半小时,就掌握了北戴河的情况,而且让汪东兴“不离开电话机”的随时掌握北戴河情况;二是周恩来在当天晚上,通过吴法宪控制专机驾驶员。
第三、所谓四条电话指示是阻止飞机起飞的最佳措施吗?这个指示是很模糊、很难执行的,甚至是根本无法执行的。
第四、周总理为什么不直接打电话给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力劝林、叶不要夜航呢?当得知林立衡的报告后,为什么不采取拦截的措施呢?
周总理大约是12日23点15分左右,在电话中对我做 的四条指示(23点35分,是我第一次向山海关机场场站值班员传达周总理指示。那么,周总理与我通话的时间,肯定在此时刻的前十五分钟至二十分钟。这个时 刻判决书是认定的)。而23点30分周总理才给叶群打电话,此时的林彪、叶群并没有离开北戴河驻地。为什么周总理不直接与林彪通话力劝不要夜航,反而先于 叶群,在电话中对我说:“他要飞夜航,你就告诉山海关机场,待他到达机场后,请他给我来个电话”。不在北戴河驻地与林、叶直接通话,而舍近求远地要到机场 让别人传话后与林彪通话,如果汪东兴反复说的周总理与叶群通话时间是正确的(他在当时的地位、权力,完全可以掌握周与叶准确的通话时间),总理这样的做法 也太不合情理了,我真的无法理解!
暂且把汪东兴的话放在一边。事后,我一直在想:第一,周总理曾打电话给北戴河的叶群,力劝不要夜航,但是劝住了吗?第二,如果没劝住,有没有第二方案?第三,到机场后林彪能听场站的传话,给总理回电话吗?他不给总理回电话又该怎么办?
林彪驶离北戴河驻地前,开枪打伤了警卫人员,这是9月 13日上午的政治局会议上,我才知道的。当夜周总理并没有把这一情况向我透露半个字,而他却告诉了吴法宪。吴法宪的回忆录中透露,周总理告诉他:“林彪已 经和叶群、林立果乘车离开北戴河,车正往山海关机场方向开去,临走的时候开枪打伤了警卫人员”。
林立衡向中央的报告和开枪打伤了警卫人员,不仅足以证 明林彪要离开北戴河的决心,而且完全说明事态的严重并不象叶群所说林彪要到大连“转一转”这么简单了,此时的周恩来,不但不向汪东兴下死命令在北戴河拦截 住林的专车,而且仍没有立即采取拦截林彪的第二方案,即向我下死命令关闭机场。如果当时周总理下死命令关闭机场,不准专机起飞,我会拼着老命,指挥机场场 站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拦截飞机,因为时间还来的及。但周恩来却语气平和地做了“待他到达机场后,请他给我来个电话”的指示,再次失去了拦截的机会。
总理为什么要那样做?总理一生独自处理许多国内外、党 内外的紧急重大问题,他完全有资格、有权力、有能力、有经验独自专行处理这个问题,根据当时他所掌握的情况,他只要向我下达:“立即关闭机场,不许任何飞 机起飞!”这一条死命令就足够了,根本无须什么四条电话指示,完全是多此一举。
第五、事后我一直在反复思索,周总理用电话遥控我来传达他的指示,但又不把当时他所掌握地全面情况告诉我(总理告诉我的情况还不如告诉吴法宪的多),是为什么呢?周恩来是真想在山海关机场拦截林彪的专机吗?是对我的不信任吗?是退身之策吗?还是另有其他的目的呢?
第六、“九·一三”凌晨,总理面临着十分棘手的问题, 内情深处太复杂了!把林彪放跑了,不管林彪跑到哪里,都不亚于爆炸一颗原子弹,对国家、对党中央都是极大的损害,特别是对毛主席的权威是极大的损害。但是 如果硬拦下来,林彪是还没有倒台的党中央副主席,是还没有否定的接班人,如果林彪怪罪下来:你周恩来有什么权力限制我的行动自由,总理又怎么解释?真是左 右为难!周恩来心里很清楚,这是一件怎么做都不对的事。
但林彪跑不了比跑了好的多,这是大局!我认为周总理在当晚有充足的时间权衡利弊。但他两次贻误了拦截时机,最终也没有下最后的决心。
第七、汪东兴是否与我同罪?《判决书》说我“没有采取 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我因此犯了“大罪”。那么汪东兴在明确得知林立衡的紧急报告、得知叶群等人整理行装,调动专车和开枪打伤 警卫人员的情况后,并没有指挥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8341警卫部队果断地拦截林彪专车。拦截汽车比拦截飞机容易的多,办法也多,如 设路障、关大门、慌称专车故障等。同时时间也很充裕。既有办法,又有时间,却没有挡住林彪,为什么汪东兴没有承担丝毫责任?汪东兴在“九·一三”事件中到 底扮演什么角色?
周恩来是领导处理此事件的总指挥,他的指示是否得当? 他的措施是否有效?对于最后发生的不可挽回的后果,他应负什么责任?退一步说,包括周恩来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不能力劝林彪不夜航,都不能阻止专车,都不能 阻止专机强行起飞的话,怎么把“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的罪名强加在我的头上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周恩来在全面掌控北戴河林彪、叶群的动向和企图,全面掌控山海关机场和256号飞机的情况下,未采取果断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更符合历史的事实。
周总理的人品我历来是敬佩的,但是,对这样一件惊天大 事的处理,是失误的。他在掌握了大量情报的前提下,不是同林彪“叛逃”做坚决斗争,而是出于自保的需要,在犹豫和权衡个人利弊之间,错过了最佳拦截时间和 最佳方案,同时还找了一个垫背的,把我当作替罪羊。我毁于一旦是小事,让林彪跑了、毁了国家的声誉、毁了共产党的威信是大事。
不过在林彪出逃这件事情上,李作鹏也有责任。是他把周恩来关于“供林彪使用的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飞”作了篡改。他在给山海关机场下达命令时说:“四个首长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林彪的飞机起飞后,机场领导人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推脱说:可直接请示总理。李作鹏的这一系列行为,为林彪出逃提供了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