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奇葩的性生活规定 性交姿势次数都要管
浅草 2016-09-20
禁欲主义是中世纪欧洲的人们对于性之所看的主旋律。它与当时浓厚的信仰氛围是分不开的,在基督教信仰看来,性是引人堕落的、邪恶的事情,任何追求上帝的人都应该绝对杜绝自己在肉体欲望方面的增长,免得跌入魔鬼的圈套。
在基督教的教父中,对于性的敌对态度几乎是一致的,他们无一例外地认为性是一种罪恶,无论它处于什么样的一种目的,因为性是由原罪带来的,著名的教父奥古斯丁认为性欲是人类邪恶中最肮脏,最不洁净的,最能表明人对上帝意志的不遵从,它能彻底摧毁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是人所驾驭不了的最基本的、最普遍的邪恶。在《圣经》中,尤其是圣保罗的书信当中,关于性的看法更是坚定了教会神职人员弃绝性欲的决心,他们通常借助禁食、简衣、苦行来压制自己身体内的情欲,甚至有的教父将自己阉割来达到禁欲的目的。起初的时候,教会的神职人员被允许结婚生子,但是到后期,一些不虔诚的教士陷入道德危机中,有损了教会的形象,因此,在11世纪的教会改革中,教会规定了教士必须独身,取消婚姻。
有意思的是,教父们对性的看法还涉及到一类关键的对象——女性。由于在《圣经》中,夏娃引诱亚当吃了知善恶树上的果子,因此,女性成为使男人堕落与毁灭的根源。中世纪的性观念中,更是将这种影响扩大化,造成了对女性的歧视。教父们普遍有一种厌女情节,他们认为女人的性欲比男人的要强,因为女人的身体比较冷。甚至一位拉丁教父圣安布罗斯告诫男人说:“女人是令人愉悦之物,是肉体的诱惑。因此,请注意,与女人交媾会消磨你的意志。”这样对女人在因为性引起犯罪的事件中的“罪加一等”的偏见在中世纪并不少见,另一位教父哲罗姆也认为,“永远贪得无厌的并不是妓女或者奸妇,而是女人的爱。”并指出“它(女人的爱)消磨男人的意志,使他们沉溺于性欲之中。”因此,相对的,保守童贞的处女会受到教父的高度赞扬,她们被亲切地称为“来自荆棘中的玫瑰,来自泥土中的黄金,来自蚌壳里的珍珠。”初期的教父甚至对婚姻都采取拒绝的态度,他们更希望不论男人女人都要保持贞洁来追求上帝,哲罗姆曾经说道:“让我们手握利斧,砍倒婚姻这颗大树。”只是在后来,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变化,婚姻才成为教会的圣事。
但是,基于繁衍后代的考虑,性是不能少的一项活动,因此,在禁欲主义的总要求下,根据实际的生活,当时的教会又针对性活动做了许多的规定与要求。
让我们首先看看正常的婚姻生活中,性是如何被规范的。奥古斯丁论及婚姻时,谈到婚姻的三种好处,即生育、防恶、圣事。其中,生育在婚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婚姻中的性也要基于生育的目的而不能是性享受。防恶就是要避免淫乱的发生,保持夫妻间的忠诚。婚姻中关于性生活的主动性问题,在当时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理论——婚债(conjugal debt)理论。圣保罗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有过明确的阐述:“丈夫对妻子该尽他应尽的义务,妻子对丈夫也是如此。妻子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主权,而是丈夫有;同样,丈夫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主权,而是妻子有。你们切不要彼此亏负,除非两情相愿,暂时分房,为专务祈祷;但事后仍要归于一处,免得撒旦因你们不能节制,而诱惑你们。”因此,根据圣保罗的说法,夫妻双方彼此拥有对方的身体,满足对方的性需求。10世纪的一位编年史家记录了一则这样的故事,也充分表明了人们接受了这样的理论:一位妇女反对斯波莱切的公爵阉割被占城市的俘虏,因为她的丈夫也在其中。这位妇女说,这场战争不是在反对男人,而是在反对女人,公爵可以割去战俘的鼻子、眼睛、脚,因为这些部位是属于男人自己的,但是不能割去睾丸,因为它是属于女人的,是为满足性欲的,是为了多子多孙。
除了在性的主动性问题上的规范,关于性生活的次数以及禁忌都有相当繁琐的规定,这一系列的固定都是劝勉人们除出于生育的目的外,尽量减少性生活,以避免夫妻双方堕落。当时在西欧的各地,都有属于适合地方的忏悔书,记录了对违反教规所应做的忏悔,而性方面的过失占据了很大的一部分。来看一份出自当时坎特伯雷大主教西奥多之手的《忏悔录》中对性生活过失的规范:
与处女通奸者,苦修一年。与已婚妇女通奸者,苦修四年,其中两年全年苦修,另外两年每年苦修三次,每次四十天,四十天中每周三天禁食;
男性同性恋者,苦修三年;
女性同性恋者,苦修三年;
有妇之夫玷污其他妇女贞洁者,苦修三年,其间每年苦修三次,每次四十天,四十天中每周两天禁食,如果这名妇女是处女,苦修者应禁食酒肉一年。
为了避免在性生活产生淫欲的欢愉,教会还建议妻子性交时穿上又长又厚的内衣,只在两腿间的内衣上开一个小口,让丈夫可以插入射精就可以了,据说这样能防止身体上的亲密接触,从而不激起性欲。为了减少性快感,教会还规定了性交的姿势,只能进行“男上女下”,其他的任何形式的性交姿势都是违反固定的。同时,性生活必须在晚上密闭的房子里,丈夫不能窥见妻子的身体,行房之后,要进行沐浴洁净,方能进入教堂。
除了在性生活的方式上加以限制,在次数上更是严防死打。一周之中,星期四禁止行房,为纪念耶稣的被捕,星期五禁止行房,为纪念耶稣的遇难,星期六禁止行房,为纪念圣母玛利亚,星期日禁止行房,为纪念耶稣的复活,星期一禁止行房,为纪念逝去的死者,剩下的星期二,星期三,又有很多恰好处在其他的宗教节日中,当然呐,禁止行房!因此,一年之中,可以进行性生活的次数寥寥无几。同时,在妇女的生理周期中,包括月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生产期,要求夫妻禁欲,尤其是在妇女的月经期,很多忏悔书都严令禁止行房。这是因为经期的妇女代表着不洁,很多人甚至认为经期期间怀上的子女出生后会变成丑陋不堪的怪物。任何接触了在生理周期中的妇女,都是不洁的,都要进行取洁的仪式才可以继续正常的生活。
西方的著名学者布伦戴奇根据多本忏悔书,做出了一张能否进行性生活的流程图,一个男子要符合20多个条件才可以进行性生活,否则,违反规定会面临处罚。
有人按照中世纪的规定对夫妻间的性生活次数做过统计,假设夫妻严守禁欲的规定,并抓住符合条件的日子进行性生活,根据三年的统计结果,这样一对夫妻的性生活的次数一年不会超过44次,即每月不超过4次,就是算性生活比较频繁的日期里,每月的性生活的次数也不会超过5次!
与此同时,避孕以及堕胎是被禁止的。忏悔书中记录了一种常见的避孕措施,就是在性交之前或者之后在妇女的阴道里滴一种名叫奥那尼的草药汁,性兴奋剂的使用是被禁止的,甚至为了节欲,有这样的一种方法:男子的精液掺杂在给妇女的食物中,或者把妇女的经血搅拌在给男人的饭里(作者已呕吐三次)(小编呕吐三次)。母亲由于贫穷而堕胎,相应的惩罚会减轻,当然,堕胎一般采用草药。
在婚姻之外的性行为,诸如通奸、强奸、嫖娼、同居都是被教会禁止的。明文上的规定,只要违反就要受相应的处罚,包括金钱和肉体的赔补,这里尤其要说明的是,中世纪的通奸现象在下层和上层社会非常普遍。通奸被认为是对神圣婚姻誓言的背叛,有的日耳曼法律对通奸之人会处以死刑,但是教会却认为罪不至死,严禁处死通奸之人,只罚他们做相应的苦修。(关于这部分的详细内容,可见中世纪的出轨 | 中世纪“陌上与炊烟”系列)同时,强奸在中世纪也是屡见不鲜的现象,强奸一般被认为是侵犯了受害人父母及其丈夫的财产权,暴徒们通过使用暴力手段,在白天和晚上都会做出这样的勾当,为教会当局所痛恨。强奸者除面临开除教藉外,还面临公众的处罚、监禁、金钱处罚、甚至被充为奴隶,如果受害妇女是订了婚的或者结婚的,惩罚还会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