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锟故居 曹锟老宅 曹锟宪法简介
山南慕北 2016-01-11
曹锟纪念币
曹锟故居
第一处
在河北五马路、黄纬路,叫“曹家花园”,这所住宅原系买办孙中英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所建。1922年转卖给曹锟后又大兴土木,增建廊庑、亭池、岛榭,建成一座豪华的园林别墅。占地面积200余市亩,楼、平房4000多平方米。
第二处
在英租界19号路(今和平区河北路211号),1922年建,有前后两道院。前院建中西结合二层带地下室主楼一座,砖木结构,高台阶;后院建三座二层小洋楼,并列建一座花墙将前后院分开。三所小楼中右侧是少爷楼;左侧为小姐楼;中间是宾客楼。靠两侧院墙建两座条形带地下室小楼,是男女佣人住房。中有一个地下室建有水牢(男牢)、旱牢(女牢),整所住宅共有楼房78间,平房27间,建筑面积2370平方米。曹锟旧居名“光园”。1916年,曹锟任直隶督军,把原直隶按察使司狱署改建为宾馆。曹锟慕名将戚继光之名,1917年,将宾馆更名为“光园”,作为官邸。该园最早是明朝大宁都司右卫署和断事司署故址。清代,此处为直隶巡道司狱署。光园占地面积21亩,主建筑有大小21间房,原西北角和东北角都是四合院落,普通平房。建国后曾为省财政厅驻所,东北角院落成民居。光园的主要建筑造型别致雅观,融合了东西方的建筑风格,建筑结构严谨,用料基本为方砖混凝土。主建筑正门建于高台之上,门上部有拱形石雕花,下部两侧以石柱支撑。建筑的东、西两端是具有西方特点的尖顶圆柱式房间,窗子为长木格百叶窗,典雅而规整。该建筑外部房檐采用中国屋顶的椽子样式,并上加一排石沿,似雕花,又像女儿墙。西侧房前廊有数根石柱,柱上细下粗,融进了西方特色,有立体感。这是一座中西合璧式的花园,既有中国传统古建筑的小巧别致,又有西洋别墅式建筑的风格。这是一座中西合璧式的花园,既有中国传统古建筑的小巧别致,又有西洋别墅式建筑的风格。 1917—1921年,曹锟先后邀请梅兰芳、尚小云等梨园名伶来保演出,并住在此园。1920年、1922年,曹锟作为直系军阀首领在光园策划过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1923年10月10日,曹锟就任北京政府总统,直系军阀大本营移至北京。以后,战争连年不断。1927—1933年间,张学良、阎锡山、蒋介石等先后来保,并在此下榻。解放后,河北人民广播电台和省教育厅迁驻于此。1958年以后,省会迁津,此处移交保定专署,“文革”期间,保定地区外贸局迁驻于此。 现“光园”前部的建筑及花园、假山已被拆除。1984年6月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处
在英租界43号路(今和平区洛阳道45号)。1923年建,为西式二层砖瓦楼房,带地下室,共有楼、平房42间,建筑面积1153平方米。主楼前檐有四棵钢筋混凝土立柱,塑有花纹。外墙镶黄色瓷砖,内部装饰考究,全所楼房富丽堂皇。曹锟旧居人称曹公馆,是曹锟下野后,给四房太太刘凤伟新建的一幢西式洋楼。为二层砖瓦楼房,带地下室,共有楼、平房 42间,建筑面积 1153平方米。主楼前檐有四棵钢筋混凝土立柱,塑有花纹。外墙镶黄色瓷砖,内部装饰考究,雕刻有花卉、动物等图案,整座楼房富丽堂皇,至今保存完好。该故居现为天津市文化局幼儿园使用。
第四处
在意租界二马路(今河北区民主道27~29号),1919~1920年修建,前后共两幢二层带地下室砖木结构西式小洋楼,占地面积5.66市亩,共有楼、平房月间,建筑面积2468平方米。
曹锟宪法
1922年4月,直奉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复位为中华民国大总统。黎元洪复职后,下令撤销1917年6月解散国会令,恢复国会。国会恢复后,重新设立宪法会议,继续1917年中断的制宪工作。由于选举总统需国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而出席宪法会议的人数仍未足总统选举会所需要的法定人数 586人,,总统候选人曹锟公然发给各议员5000元贿选费,并修改国会组织法。随后总统选举会终于成会,选举曹锟为大总统。10月4日,宪法会议完成地方制度二读会;10月6日完成国权部分二读会。因两院议员受贿,为掩盖行径,急于完成宪法。10月8日,宪法全案完成三读会。宪法于10月10日颁布。当时舆论称其为“贿选宪法”。
该宪法基本为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的扩充完善版本,但与1917年二读时宪法草案相比,规定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俱经宪法明白列举,地方事权的范围,初非中央的普通法律或命令所能增减;所以该宪法是一部联邦制宪法。宪法共十三章,分别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宪法与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内阁制已经改为总统制,但总统仍然需要国会选举产生。国会选举总统一直是民国初年各项约法的共同特点。这种由立法机关选举总统的做法与西方各国不同。直到1946年新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意机关国民大会选举产生。需要说明的是,该宪法曾被称为“联省自治宪法”,但并非民运人士所宣扬的联邦制宪法,只是为了迎合当时中国军阀割据的现象作出的妥协之举,加强了地方权力,细化了国家权力与各省权力之分,但仍在各方面规定国家权力高于各省权力,国家立法高于各省自治法规,离真正的联邦制相去甚远,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表明该宪法仍视中华民国为单一制国家。
仅就宪法学本身而言,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较为优秀的宪法。该宪法本身已经具备了司法独立,多党制约,新闻自由等种种特征,两院制国会已在美国国家体制中证明其优越性。近年来有民运人士对该宪法给出较高的评价,认为其有较高的法学价值并不失世界潮流。
由于该宪法为贿选国会制定,本身即难以服众。在广州的中国国民党从不承认这部宪法。中共也不承认该宪法,毛泽东曾经在1940年评价说:“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毛泽东不多的几次公开表示追求民主自由宪政的讲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