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又称庚子新政、庚子后新政等,是清朝末年的一场改革运动,是中国现代化重大事件之一。清政府想要通过经济和政治体制上的改革来维护清朝统治、挽救民族危亡,然而这场改革最终并没有取得什么大的进展,并不是一场成功的改革运动。
清末新政的主要内容
清末新政
编练“新军”
编练“新军”是清政府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8月29日,清政府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展开。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编成14镇和18个混成协又4标及禁卫军1镇,约16万人。
倡导商业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
在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国币则例》二十四条,划一银币及铜币之重量和成色,但由于当时市面流通之旧币总值达十五亿以上,回收的财政费用已是政府难以承担,最终清廷需要于宣统三年(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国财团贷款一千万英镑,以推行有关币制改革。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成立“铁路总公司”,1900—1905年间铁路总体发展为三千二百哩。除全长201公里的京张铁路为本国修建外,余路均为外国持有部分股权下所修建。
教育改革
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
光绪三十年(1904年)1月13日又颁布《重订学堂章程》,详细规定了各级学堂章程及管理体制,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国推行。与普通学堂并行的还有专业教育,包括师范学堂及各类实业学堂,在学制上自成系统,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随之建立。
清政府在推行新政过程中,把“奖游学”与“改学堂,停科举”并提,要求各省筹集经费选派学生出洋学习,讲求专门学业。对毕业留学生,分别赏给进士、举人等出身。对自备旅费出洋留学的,与派出学生同等对待。
改革官制
改革官制是清政府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对统治机构作了一些改变。
现代法律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5月13日,清廷下达一道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民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
筹蒙改制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在改革官制过程中,编纂官制大臣将京官编定复核,缮单进呈,在所附阁部院官制节略清单中写道:“各国竞争,殖民为要,蒙、藏、青海,固圉防边,其行政事宜实与各部并重,故易理藩院为理藩部。”后来上谕发布,宣布正式“理藩院著改为理藩部”。1907年清政府政务处大臣左绍佐、岑春煊等,奏请将热河、察哈尔、乌里雅苏台、库伦、科布多、阿尔泰等地“悉照内地改设行省”,以期加强边防。清政府担心沙俄出面反对,在征询了各部大臣、各地将军、督抚的意见后,仅宣布废止从前关于蒙汉不得通婚的禁令,鼓励内地汉人到蒙古开荒;在蒙古增设卫生局、巡警队、学校、商品陈列所,举办所谓的“新政”。这一举措严重地威胁着蒙古人的生存,同时也妨碍了沙俄在外蒙的利益。同时内蒙古地区的一些“旗地”因汉人流入增多改为州县。
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①主观目的有反动性:其目的是取悦列强,遏制革命形势和消除统治危机。
②活动本质的封建落后性:仍未超出“中体西用”范畴。
③客观影响的进步性:清政府的这些让步,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资产阶级的愿望,有利于中国的近代化。
④实际作用的背离性:清政府努力的结果适得其反,从直接影响看,这引起人民的反抗和满汉地方之间及资产阶级立宪派的离心,不但削弱了自身统治,还促进了革命形势的高涨;从根本影响看,派遣的留学生成为反清民主革命思想的传播者;编练的新军成为武昌起义的主力;奖励实业,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仅为辛亥革命奠定了经济和阶级基础,而且还从根本上瓦解了封建经济的基础。
⑤认识:新政、立宪均是清政府为巩固统治而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这是世界资本主义潮流冲击下的产物。但结果都失败了,其根本原因是本质上的落后性。注意:从近代化角度以生产力标准来分析,清王朝的预备立宪政体虽不完备,但毕竟不同于封建君主专制,带有向资产阶级政权过渡的性质。它的一部分成果,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推行民主共和的政治基础。可以这样认为,“预备立宪”是一场具有政治、近代化性质的改革,被动和主动地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清末新政的意义 对清末新政的评价
清末新政
经济意义
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民国建立,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腐败;日俄战争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动荡;等等。但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
从民国元年(1912年)到抗日战争爆发,战火连绵,社会动荡不安。但总的说来,经济仍持续以较高速度发展。1912—1936年尽管有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危机,中国工业年均仍增长9.2%(主要是轻工业)。1912—1930年,更高达13.8%。原因是北洋政府继承清末新政的经济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虽然1927年国民党正式取得政权后,开始扶植带有封建的、买办性质的官僚资本,但尚不足垄断国民经济。
人文意义
“新政”带来的社会人文意义也不容忽视。近代著名翻译家和教育家严复翻译的《原富》(即《国富论》)序言中写到列强“乃至民生安业之事,大抵任民自为,而不过问”,“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且其社会,固宗法之社会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在新文化运动中,
陈独秀也一再重申“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的极端重要性。
历史意义
清末新政固然是
慈禧集团为强化封建国家机器,整顿和巩固清王朝统治搞起来的。也不可否认新政改革由于主观和客观上的多重局限,加上王朝自身的顽固保守,使改革在打折扣,存在诸多缺陷和差强人意之处。尽管这样,清末新政改革,在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都产生了新陈代谢的客观效果,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过程中占有一定的地位,这是应该肯定的,不能视而不见,一笔抹杀,更不应该视之为“假维新”、“伪变法”,而应谨重地分析,肯定其是一个确确实实推行的改革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广泛而深刻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运动,其与戊戌变法相比较,是一场排除民族资产阶级领导和参加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