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
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八项权益
产品及服务能满足消费的基本需求的权利
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权利
消费前有获得足够且正确的资讯的权利
消费时有选择的权利
对产品及服务表达意见的权利
对产品或服务不满时获得公正的赔偿的权利
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
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2年:科学消费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7年:消费和谐
2008年:消费与责任
2009年:消费与发展
2010年:消费与服务
2011年: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务
2012年:消费与安全
2013年: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2014年:让消费更有尊严
2015年: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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