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了“海上土地证”
2002年9月10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发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在批复中强调指出,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王飞说,今后,凡是用海的项目都要首先报批审查,符合功能区划的才能取得海域使用证,这就相当于陆地上的土地使用证。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从而可以控制、引导海域的使用方向,保护、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我国管辖海域划定了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与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10种主要海洋功能区,确定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中30个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并提出了每种海洋功能区的开发保护重点和管理要求。
截至2000年,我国海域使用面积200多万公顷,其中,海水养殖120多万公顷,盐田40多万公顷,港口20多万公顷,油气开采20多万公顷,海洋倾废区0.2万公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13500多公里。另外,我国已经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69个,总面积130多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