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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后续《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在北京签订

彼岸花开 2016-07-21
范德萨

中日
  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驻华公使林董与中国代表(初为李鸿章,后改为张荫桓)开始谈判商定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张荫桓与林董签订《通商行船条约》。
  条约简介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是《马关条约》的延续。多年来日本统治者企图在中国得到的各种特权,至此全部实现。《马关条约》第六条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已因甲午战争而废绝,双方应派代表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欧美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日方提出约稿条款,双方根本上一致。所以历时半年的谈判虽有不少争辩,最后还是在日方约稿的范围内定议。
  条约影响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共29款,主要内容是:1.中日两国可互派使节驻于对方首都,可在对方通商口岸或准驻领事之处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2.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人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其他合例事业,准日人赁买房屋和租地造教堂、建医院、坟墓等。3.准许日本人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4.凡各货物日本人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日本人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进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5.日本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6.日本在中国取得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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