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保罗三世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罗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审判所保有监督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罗三世委任六名红衣主教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机构要求认罪的被告进行公开悔过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圣地朝圣,罚款还有穿着表示被判刑者身分的服装。此外严重者还会被没收财产以及监禁,如伽利略即被判决受软禁。
1904年,罗马的宗教裁判所改为至圣圣部(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Holy Office),并于1965年改名为神圣信仰教理部 (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1985年起,取消神圣一词,成为今天的信理部,继续面对及捍卫世界价值对天主教的教义的挑战与冲击。如今天同性恋问题,神父恋童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