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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订

浅草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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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签订现场
  1952年4月28日,台北和约签订,又称“中日和约”、“中日和平条约”,全称“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由台湾当局与日本于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签订的和约,当年8月5日双方换文生效。
  本和约的签署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署之前。由于当时国共内战,国际间对于“中华民国政府”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哪个代表中国有争议。但由于当时日本与“中华民国政府”具有正式的“外交”关系,于是与“中华民国”签订了本“条约”。台北和约照会第一号也对日本如何界定国共领土取得共识,只要是“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区域,日本当时都视为是“中华民国”领土。借以避开台湾“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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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湾当局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订之前,英国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约,美国则以向日本施压为诱饵,先请台湾当局自行决定与日本的和约将只适用于任何一方现在与将来“实际控制”下的领土,才分别向英、日两国施压,让日本在多国和约生效前,即开始与台湾当局谈判双边和约。
  在中日和约谈判过程中,因台湾当局亟需以和约巩固其中国“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台湾当局在“和约”实质内涵上让步,甚至不惜让谈判破裂;直到多国“和约”生效前几个钟头,日本才在美国压力下与台湾当局签订双边“和约”。
  合约效力问题
  1972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两国签订了《中日建交联合公报》,同时日本与台湾当局断交,日本外相单方面宣布《台北和约》失效。根据《中日建交公报》,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亦即承认《开罗宣言》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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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中华民国的角度来看,日本降书与中日和约等文件与条约实施开罗宣言,台湾主权已由日本交给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尚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所以台湾主权还在中华民国手上。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继承中华民国所有主权,所以台湾主权终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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