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主要内容
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8条。主要内容是:
●国防教育的地位、方针和原则。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学校国防教育。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采取课堂教学和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国防教育。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入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社会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等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同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栏日,普及国防知识。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国防教育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在
国庆节、
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仕会开放。
●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补会组织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公民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意义
该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国防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午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提高综合素质,以及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丰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