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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

山南慕北 2015-11-26
控制物价

控制物价
  1980年12月7日,国务院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
  一、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零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提高。12月1日以前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有关部门已发调价通知的,按原通知继续调整。
  二、各种议价商品,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工矿区、县城和县以下城镇的零售价格,一律按1980年12月7日的价格出售,只能降低、不许提高。
  三、以上两条规定,适用于一切国营商业,合作商业,社队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信托公司,贸易贷栈,国营或集体经营的自销门市部,展销会,试销专柜,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社,军人服务部和代销点等全民的、集体的销售单位,以及经销国家商品的个体户。以上这些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违反。
  四、议购议销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范围执行。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不准议价。按照国家规定允许价格向下浮动的,可以向下浮动。
  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搞议价。三类工业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品种范围要严格控制。
  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前,不许议价成交,上集市出售,也不许把集体产品分给个人出售。到三类农副产品集中产区进行采购的单位,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服从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货源,不准互相哄抬价格。议价收购商品的最高限价,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布告周知。
  五、鲜活商品(如蔬菜、蛋、鱼、水果等)应当有一定的季节差价。在实行本通知时,凡是已经规定了季节差价的,仍然应当根据不同季节进行调整。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加以规定,并布告周知。
  六、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不准从事倒手转卖从中渔利的活动。
  七、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照章收税,对欠交税款的,必须立即追交。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管理和现金管理,控制货币投放。对购销活动要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在信贷、结算、支付上加以限制。
  八、铁道、交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旅客携带行李的限额,不得超过。
  九、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商业的补充,要按照国家的政策,加强管理,做好工作,继续搞活,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十、各级人民政府在本通知发布后,要连续组织几次物价大检查,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对于确实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停发奖金、扣发应当负责的人员工资、给予行政处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勒令停业,并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物价大检查,以后应定期进行,不得放松。
  要加强对一切生产单位和从事购销活动的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认识到目前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议价的严重危害性。教育干部和职工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只考虑本单位、本地区的局部利益,自行其是。严禁用抬高物价的办法增发奖金等违法乱纪行为。所有的企业,都要努力搞好生产,增加商品供应,认真地、切实地为稳定经济、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国务院 物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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