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宣判 罪名都不成立
山南慕北
2015-12-07
马英九
特别费又名“特支费”,为台湾各行政机关、公立学校之首长或副首长,因公务需要且支出合乎规定,经核定许可的公务及正副首长公关费用,而花费细目大约有以正副首长公职身分名义所馈赠他人之花束、纪念品、挽联、礼金。另外,特别费虽有特支费别名,部分媒体亦将两者视为相同,不过特支费名称于法律另有他指。
事件回顾
2006年7月,民进党“立委”检举原台北市长马英九使用特别费涉嫌违法。11月,台湾“高检署”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2007年2月马英九特别费案侦结,马被依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起诉,随后马辞去国民党主席。4月3日首次开庭,马英九称自己没有犯罪。4月17日,该案第二次开庭。8月14日,台北法院一审宣判,马英九被判无罪。12月28日,台“高法”二审宣判,判马英九无罪。
2007年2月23日,检方侦结。依照起诉书所述,马英九遭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余元。前台北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七十六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四月三日,台北法院首度开庭,马英九以“被告”身份陈述答辩意旨,包括自始认为以领据核销特别费不是公款,更没有在检方讯问中“翻供”。
四月十七日,检、辩提列证据清单,证人供述证据力检辩展开攻防。
五月八日,台北法院合议庭裁定包括法务部门发布咨询意见书、马英九在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闻专访、九月十八日接受台北市议员颜圣冠议会答询内容,以及马英九办公室主任廖鲤等证人证词都具有证据能力。
五月二十二日,台北法院合议庭裁准检辩传唤包括前“行政院”副主计长张哲琛在内十四位证人。
六月五日,张哲琛出庭,检辩诘问充斥火药味。公诉检察官怀疑证人、被告及律师事先套招;律师回应实施预审制度时,检辩接触证人,了解证人对待证事实了解到怎样的程度有其必要。
七月三日,台北法院传唤马英九担任市长时的三位前后任秘书孙振妮、方惠中、孙丽珠作证。
七月十日,台北法院传唤刘静蓉、吴丽洳与赵小菁三位前后任经手特别费的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出纳。其中吴丽洳在回答律师诘问时提及“检方笔录未能将她的陈述做完整记载”,因此律师向合议庭要求勘验检方讯问光盘。
七月十九日,报载节录检方光盘讯问笔录内容,引发“笔录制作不实”争议;检辩庭外动作互呛。
七月二十三日,台北法院合议庭当庭勘验光盘。对吴丽洳检方证述笔录争议,审判长谕知判决书会交代。
七月二十四日,台北法院提示相关证券。包括逐一提示二十九位检方证人的供述证据、三十六项的非供述证据等。
七月三十一日,台北法院辩论终结。公诉检方在论告阶段,增列论罪法条,将“公务背信罪”纳入,希望合议庭审酌马英九是否涉及“公务背信罪”,并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八月十四日,台北法院宣判马英九无罪。
八月三十日,台北检方公布厚达三十八页、两万多字的上诉理由书,并送台北法院,转呈台湾“高等法院”上诉。检方列举出十九点上诉理由,认定马英九明知特别费属于公款,却未依规定支出,已构成公务背信罪,系连续犯,依法应加重其刑。这与马英九特别费案一审前,检方希望从轻求刑的态度截然不同。
九月三日,台湾“高等法院”以计算机抽签完成二审分案,组成合议庭开始马英九特别费案的二审。
十月十二日,台湾“高等法院”召开准备程序庭,首度传唤马英九出庭。
十一月二日,台湾“高等法院”召开实质审理庭,除传唤被告马英九出庭外,也传唤特别费经手承办人刘碧娥、台北市政府主计处长石素梅做证。检辩双方针对各自声请传唤证人进行交互诘问程序,激烈攻防。
十一月三十日,台湾“高等法院”进行二审的最后一次辩论庭,马英九出庭应讯。检察官最后辩结称,特别费是公款,应因公支用,马英九涉嫌诈取一千多万元(新台币)特别费;马英九辩护律师则表示,马英九无贪污犯意,也无犯行。庭讯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谕知将在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