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2004年12月25日,《反分裂国家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反分裂国家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
“台独”势力猖狂进行分裂国家、分裂中华民族的罪恶活动,是不断造成台湾海峡紧张局势的根源,所以,反对分裂国家,扼制、制裁“台独”,团结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爱国力量,共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是当前的迫切任务。可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
至于名称不采用“统一法”,而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更是思路严密,界定精确。《反分裂国家法》无论具体条文如何,首先就明确了两项前提:第一,自从1949年国民党退守台湾以来,海峡两岸间处于分离分治状态,而不是分裂状态,海峡两岸的主权都是中国完整的领土主权的一部分。第二,正因海峡两岸都是统一的中国的一部分,实现两岸统一的方式绝不是如原东、西德,朝鲜半岛的韩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那样,一个统一的民族分裂为两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再争取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