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条约
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外层空间、也称宇宙空间,指地球大气层以外的空间。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三地开放供签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到1985年6月30日止已有84个缔约国和30个签署国。它是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的补充和发展,故又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是有关外层空间的基本法。 《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又名《外空条约》,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
10项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的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4)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5)援救航天员的原则: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6)国家责任原则: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的;
(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射入外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体仍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
(8)外空物体登记原则:凡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活动的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
(10)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