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全文共30条。
公约指出,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条件上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展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公约谴责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参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法律、婚姻等方面实现男女平等。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29日通过决定,加入此公约。
同时声明不接受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约束。
该款规定缔约国之间遇有争端,经仲裁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得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