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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浅草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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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仪式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互换了批准书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签订日期:1978年8月12日(于北京)。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文本上十分简单,主要是确认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持久的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发展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促进人民交流等。
  条约有效期为10年,至今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关键词: 条约 中日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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