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毒之王”、大毒枭陈炳锡被执行死刑
浅草
2015-12-01
陈炳锡
陈炳锡自幼丧父,只有他和一个哥哥与腿患疾病的母亲相依为命。由于家里穷,初中没有读完就辍学了,然后开始在家种田。20世纪80年代初期,陈炳锡和同村的陈宝玉结了婚。陈宝玉比陈炳锡小5岁,颇有几分姿色,是当时村里年青男子倾慕的对象。他们的穷苦生活持续了好几年,甚至因为怕以后养不起儿子,他们将第一个女儿送给了别人。 陈炳锡的发家主要是改革开放后他承包了村办企业斗笠厂和服装厂。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当时普宁十大专业市场之一的服装专业市场的开办和兴旺,给他带来了相当的财富。陈炳锡做生意赚了钱后,开始在普宁市区的南平里生活小区购买了同一楼层的5楼和6楼作为住宅楼。与此同时,他在这个楼层下面还购买了两个商铺,并开始经营卖观赏鱼的鸿发水族馆。随着搬家和生意发展,陈炳锡开始逐渐淡出赤水村民的生活。现在绝大部分村民对于陈炳锡的记忆,都是从赤水村福利会传出的“热心公益事业人士”的事迹中了解的。陈炳锡对于村里的公益事业投入估计近100万。修建学校陈炳锡一家出了30多万,修建陈氏祖祠,陈炳锡给了20万等等。
最开始的时候,陈炳锡的毒品生意主要是贩卖海洛因,按其纯度的不同,主要销往美国和泰国等地。最初阶段陈炳锡毒品生意做得并不大,还说不上是个“大毒枭”。1998年,从福建福安潜逃的刘招华来到普宁,并办了一张假的当地身份证。刘招华通过关系,找上了“本土毒枭”陈炳锡。两人一拍即合,刘出技术陈出钱,在流沙开了一家冰毒厂,地址就选在陈俊三名下的一家手袋厂内,厂外则是村民的鱼塘。 在大量制造毒品的同时,或许是出于赎罪的心理需要,陈炳锡开始成为一名虔诚的佛教信徒。“几乎每次回来他都要到村里或附近寺庙去烧香拜佛。”村民陈乙海说。陈炳锡对于寺庙的捐资也是十分慷慨,有记录的是兴德寺,陈炳锡一次就给过8000元,他的老婆陈宝玉也给了8000元。他拜佛时给的香火钱同样十分可观,往往一给就是几百甚至上千元。
在一个小车间内开动机器生产了几百公斤冰毒后,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了腐蚀性极强的污水并流入鱼塘,村民们养的鱼纷纷被毒死。在当地拥有很大权威的“老人会”前来干涉,已是惊弓之鸟的刘招华担心事情暴露,于是匆匆北上,将设备转移到宁夏银川一个农药厂房内,陈刘二人指挥“马仔”在1999年1月至10月的短短10个月内,生产出了至少12.36吨冰毒,并分别运回广州和普宁进行销售。
同时,陈炳锡还与另一个“毒枭”张启生(已判死刑)联手做毒品“生意”。1998年中期间秋节,张启生将300多块共100多公斤毒品海洛因,通过陈的手下朱二、阮亚明从云南运到广东省普宁市后,由陈炳锡指使“马仔”陈俊国,在该市流沙镇赤水村陈俊国哥哥的手袋加工厂内,将毒品海洛因交由张启生。1999年11月,张启生通过阮亚明购得一批毒品海洛因108.85公斤,要陈帮忙联系买主销售。陈炳锡随后找到庄顺盛,商定由庄购买该批海洛因,并约定由罗建光(陈炳锡的手下,被判处无期徒刑)协助庄顺盛交接毒品海洛因。公安部通缉的A级通缉犯刘招华虽然拥有制毒的知识和技术,但是销售却是他头痛的问题。他南下与陈炳锡合作,正是看中陈炳锡所拥有的大量的资金、购买毒品原材料网络和完备的毒品销售网络。
1999年11月4日,警方在跟踪谭晓林团伙贩运一批海洛因的过程中,发现谭晓林的一批毒品海洛因从境外运至广州市某地的一个仓库存放。在查处行动中,除属于谭晓林的119.2公斤海洛因外,专案组民警意外发现了仓库里还存放有11.08吨的高纯度冰毒。通过对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警方又在广东普宁缴获冰毒1.28吨,致使这一案的冰毒数量高达12.36吨。这相当于1998年全世界查获冰毒的总和的两倍,如果卖到美国,市值55亿美元。
据警方后来查明,这些冰毒都是陈炳锡和刘招华指使罗建光、江炳鑫、纪文城、纪文生等人在宁夏银川市一家农药厂内,通过化学合成制造,并由罗建光从银川市运回广州市和普宁市销售。
案发消息很快传回普宁,陈炳锡一方面开始计划外逃,一方面将藏在普宁的1.28吨冰毒和1吨多毒品添加剂转移到流沙林青村村民张木全的家中。当年11月12日,警方赶到普宁,但陈炳锡已经窜逃至泰国。1999年11月,陈炳锡和老婆先是从广西窜逃到越南,随后又溜往泰国。早在1996年年,陈炳锡将自己的两个儿子虚构成陈仁忠的“亲生儿子”,取得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资格,案发后,被带到香港居住。
2003年,在泰国的陈炳锡联系陈俊三,让其汇1200万元给自己。一直处在警方监视之中的陈俊三由此无意中暴露了陈炳锡的行踪。泰国警方在泰国一家潮汕菜饭馆里,把正在吃家乡菜的陈炳锡抓获,并于2003年11月4日移交给了广东省公安机关。陈炳锡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曾狂妄地声称“我是世界头号冰毒大王!”
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炳锡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骗取出境证件罪、偷越国境罪,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认定,被告人陈炳锡伙同同案人刘招华等人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伙同刘招华、张启生等人大量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应予严惩;陈炳锡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伙同被告人陈宝玉畏罪偷越国境,潜逃国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境罪。并认定,陈炳锡在与刘招华、张启生等人合伙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负责。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广州中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炳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炳锡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08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炳锡及其辩护人辩称,陈炳锡两次帮张启生提供卸货的场所,均不知道是毒品海洛因;陈炳锡前后五次投资1000多万元与刘招华合作,均是由陈炳锡和罗建光一起交给刘招华的,与陈宝玉无关;生产出来的12吨左右的产品,是陈炳锡吩咐罗建光安排存放在某仓库等候刘招华处理,至1999年11月才知道是毒品海洛因。
广东高院在对100多份证据、证言进行反复查证、认定的基础上,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广东高院二审裁定。并认定,一、二审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9年1月9日上午,制造、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达12.36吨之多的被称作“冰毒之王”的陈炳锡在广州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