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发生首宗地铁纵火案
浅草
2015-11-27
车厢纵火案现场
香港首宗地铁纵火案被告严金钟,成为香港港首位因干犯纵火罪被判最高终身监禁刑罚。高院法官汤宝臣判刑指斥,被告在事件中早有预谋,至今仍对法部门心存愤恨,若稍有差池会不堪设想。
汤宝臣指出,严金钟有预谋地在圣诞新年假后的首个周一,在上班时间在金钟站纵火,以引发危险后果,幸全赖乘客间彰显互助的公民责任,加上地铁职员反应专业,及警方有效率的搜证,才免于惨剧发生,及迅速将严金钟绳之于法。
根据严金钟两份精神报告,一份报告指严审讯后表现较前开朗,如释重负,一向自称“跛脚老人”的他走路也快了,亦不再敌对惩教署人员。
但另一份报告指严患有妄想症及人格障碍问题,建议严入院治理,但就无法预计治疗日期,因为严仍有再犯机会。
副刑事检控专员陆贻信曾要求再替严取医生报告,以确定严是否符合入精神病院的判决,但法官认为,这已是医生专业意见,亦没有理由找医生写出严患精神病为止,故决定判严金钟终身监禁。
案件发生于04年一月五日上午九时许,一辆地铁列车由尖沙嘴驶往金钟时,严金钟于车头面向墙身,燃点手中裹以毛巾胶喉的天拿水胶樽,令车厢不断冒烟及起火,车卡内挤逼的乘客惊惶窜逃到车尾。两日后严被捕时,曾直认不讳蓄意纵火﹕“我就整剂大灾难,我叫严金钟嘛,我是金钟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