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9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施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最初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一份由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其中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施行,之后也经历了些许变更。《名录》的颁布把对于这些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如有人违反相关法规(如捕杀或倒卖名录内所列的野生动物),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诞生背景
长期的观察研究以及各种经验教训让人们认识到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实用价值,而相关数据显示,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物种面临着生存危机。有鉴于此,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而在各项措施中,立法又是基本而且关键的一环。由于中国解放前历经百余年的动荡,人们自顾不暇,保护野生动物更无从说起,因而在这方面滞后于英美等国。另一方面,中国野生动物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有百余种闻名世界的特有物种,如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扬子鳄等。于是解放后,相关的研究与保护工作亟待开展。
20世纪50年代,中国已经开始组织科研生产部门以及高等院校师生进行动物资源的综合考察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一批主要动物门类的图谱和经济动物志之类的书籍,还组织了有关人员编写《中国动物志》,公布了一批保护动物的名录。
1950年5月,《关于稀有动物保护办法》颁布,规定禁止任意捕猎松藩等地的大熊猫等稀有动物。1956年,林业部颁布《狩猎管理办法(草案)》,对猎枪的制造、销售、购买、持有等做出了规定。60年代初期,政府着手草拟《野生动物保护法》,后因文化大革命被搁置。1962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强调“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自然财富”,要“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在70、80年代中,又有一系列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条例、通知相继发布,如《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197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严禁收购、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1986)等。
经过了30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的积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外国有关法规和资料,又经广泛征询意见和反复论证,在1988年11月8日,酝酿多年的中国第一部为保护野生动物而订立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获得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一致通过。在这一背景下,原林业部、农业部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同年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于次年正式发布。
发展历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拟定了一份名录,列出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白鳍豚、中华鲟等)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猕猴、黑熊、金猫、马鹿、黄羊、天鹅、玳瑁、文昌鱼等),名录还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该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4日,林业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03年2月2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