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0年开始起草,先后历时7年,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198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了修改,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是档案工作诸多改革中最大最重要的事件,它标志着我国的档案工作从此走上了“以法治档”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立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规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利用和公布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档案的权力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新的成果,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是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档案事业的第一部法律,是协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三者在档案方面关系的法律准绳。它的问世,使档案事业的建设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改变了过去仅靠政策、行政措施等手段来推动档案事业的做法,标志着档案和档案工作从此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推定了国家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同时。它又增强了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保证了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使档案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更有利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